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(以下簡稱 VWP )。根據 VWP,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,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,無需簽證。若符合 VWP 資格之旅客希望申請美簽,亦可選擇申辦。旅客欲以 VWP 入境美國,須先透過 旅行授權電子系統(ESTA)取得授權許可(若搭飛機或船),並於旅行前滿足所有相關資格條件。若您於2011年3月1日或之後曾前往或曾身處『伊拉克、敘利亞、伊朗、蘇丹、利比亞、索馬利亞或葉門』任一國家,則必須向美國在台協會(AIT)辦理實體美國簽證。
針對獲得核准的 ESTA 旅行許可,美國政府收取 $14 美元的費用。
※ 赴美ESTA旅行授權電子系統所需資料:
1. 護照正本或影本須為外交部所核發含有晶片、上載有身分證字號之中華民國護照。
   (團體回國日開始算起效期需6個月以上,至少須預留3面空白面,攤開之兩頁為一面)
2. 本公司中文資料表格(必須以正楷完整填寫所有欄位)。
3. 工作天須7日(不含星期六日)。
4. 以上所需資料僅限中華民國護照申請,如持其他國家護照申辦,請洽業務專員。
5.
**** 任何證件之補件與否以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裁定為主。若退件,ESTA費用14美金AIT不予退還! ****